使用须知
听课证使用须知:
1、领取听课证时,听课证上未注明上课地点的,请在开课前三天来电话确认。
2、听课证为学员进入教室听课的唯一凭证,学员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,无证者不得进入教室。听课证不得私自涂改、转让,否则一经发现,即取消其学习资格。
3、听课证因为保管不善而损坏的,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听课证残件,来报名处办理临时听课证,并在临时听课证上加盖(注)"补办"证明。
4、听课证丢失者一律不予补办,丢失者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学校办理挂失(三天之内),由主管人员签发挂失证明,并办理临时听课证。挂失补办的临时听课证不能开发票。不能作为优惠的凭据,不能办理转、退班,不能更名,不能领取免费资料。若找到原听课证,请立即将挂失证明交至校区负责人,取消挂失。
5、冒用挂失证明(听课证)者,一经发现,将取消其听课资格,且一律不退费。
6、无证或使用过期听课证等到教室听课的,一经发现,须按规定缴纳从开课到发现时上课费用。
7、所学班级结课后,听课证自动失效。